2019年12月7日,由福建省律師協會主辦的福建省律師行業2016-2018年度民商事訴訟、仲裁領域最具影響力十大案例發布會在泉州舉行。
在本次最具影響力十大案例發布會上,由福建瀛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晨蓉律師,劉則通律師代理的蔣國北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一品(福建)糖業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入選福建省律師行業2016-2018年度民商事訴訟、仲裁領域最具影響力十大案例!
案例名稱:蔣國北與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一品(福建)糖業有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代理律師:福建瀛坤律師事務所張晨蓉律師、劉則通律師
案例分析:蔣某出借給邱某500萬元;由一品公司及案外人王某、中盈公司作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由一品公司提供一處不動產作抵押擔保,蔣某委托案外人謝某代表蔣某作為抵押權人,于借款當日辦理抵押權登記。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償還借款及利息。蔣某與一品公司達成協議,一品公司將訟爭房產抵償給蔣某并不再承擔其他保證責任。據此,一品公司與蔣某簽屬《以房抵債協議》,一品公司將訟爭房產交付給蔣某。蔣某與一品公司辦理過戶登記后,住建局辦理窗口向蔣某出具通知書,通知蔣某于指定的日期憑通知書到窗口領件。蔣某取件時得知,抵債不動產因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與一品公司、邱某等4人金融借款將合同糾紛一案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查封,中止了蔣某正在辦理產權變更的手續。
入選理由: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以物抵債協議是否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2.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在本案審判之前對于通過以物抵債協議取得物權期待權,還未辦理過戶,未實際取得所有權的案外人主張對不動產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從而使法院停止對不動產的執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的爭議,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觀點。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審理之下,通過代理律師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運用和理解,最終成功阻卻了法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維護了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典型性,也為因以物抵債協議取得物權期待權的權利人通過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阻卻法院執行提供了思路和途徑。